界面新聞記者 | 翟瑞民
界面新聞編輯 | 劉海川
3名中學生蓄意將同學殺死后埋尸、13歲男孩在公廁性侵8歲女童、14歲女孩糾集多人對13歲男孩辱罵毆打……近期國內多地發(fā)生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引發(fā)社會廣泛討論。受害方的哭聲和眼淚刺激社會神經,人們紛紛呼吁加大力度治理未成年人犯罪,而對于該如何遏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逐年上升趨勢,各方觀點并不統(tǒng)一。
針對低齡未成年人犯罪,很多網友群情激憤,喊打喊殺之聲不絕,認為我國應該繼續(xù)降低刑事責任年齡,讓危害社會的未成年人付出應有的代價。但是,一些社會工作者和專家也認為,單純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并不能從根本上解決未成年人犯罪問題,這是一個社會問題,需要家庭、學校和社會共同努力,云云。
未成年人犯罪歷來是個極具關注同時又充滿爭議的領域。在每一次惡性案件背后,人們都能看到一系列社會問題浮現(xiàn),比如發(fā)生在河北肥鄉(xiāng)的3名中學生殺害同學案,就凸顯了留守兒童、父母離異和校園欺凌等多個社會治理難題。未成年人做出出格行為,進而犯罪,不是一夕之間的突發(fā)奇想,背后往往積聚了豐厚的犯罪土壤。此時,若單單處置3個犯罪少年,確實難以糾正社會面上問題少年越來越多的局面。
多年來,我國針對青少年犯罪都是秉承著“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處置原則,刑事規(guī)制手段的謙抑性得到充分體現(xiàn)。現(xiàn)實操作中,人們多是奔著積極感化與挽救的方向對犯罪未成年人展開教育和矯治。但是,不得不指出,當前社會層面對未成年人犯罪的干預和糾錯機制常常無法真正作用,針對未成年人犯罪的預防和矯治體系也存在很多管理漏洞和無效措施。家庭學校等面對校園欺凌等潛在性犯罪行為,缺乏足夠的重視和處罰手段,犯罪的未成年人被決定不予追究刑事責任后,后續(xù)的懲治機制基本也就成了走過場,很多規(guī)定成為擺設,執(zhí)行遭遇形式主義。
在此情況下,若是只是依靠“與人為善”的處事理念對待成年人犯罪,可能會適得其反,事倍功半,不但不能有效遏制此類犯罪,反而有可能異化出法律從輕主義盛行和道德虛無主義泛濫,從而造就更多“無法無天”的少年。
過去幾十年經濟高速發(fā)展,人們的生活發(fā)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但是,很多人的認知、道德和法治意識并未能及時跟上社會變化的腳步?;ヂ?lián)網和手機普及后,現(xiàn)代未成年人接觸的信息遠非成長于上世紀的父母們所能比,他們心智的成熟度和對社會的認知充滿了飛速變化的時代的不確定性,如果不加以管理和引導,極易走偏、脫軌,撞上南墻。
強調社會共治沒有錯,強調嚴格管教也是必需,但是,管教只能是針對哪些侵犯他人權益的輕微犯罪行為。當未成年人實施了惡性犯罪,蓄意剝奪他人生命,此時必須依靠法律手段,讓刑事懲罰作為兜底措施,強制糾正個人的社會危害性。
這里不是要強調重刑主義,而是說,我國法律對于未成年人犯罪應該形成一整套刑事懲罰體系和司法審判制度,不能讓現(xiàn)在基于成年人的法律制度繼續(xù)不合適套用在未成年人身上。要讓每個年齡段的未成年人都能了解,何種犯罪該負何種法律責任,故意殺人等惡行該承擔什么樣的牢獄之災。比如,刑法規(guī)定12-14周歲未成年人實施故意殺人和故意傷害需要滿足“手段特別殘忍,情節(jié)惡劣,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三個條件才能追究刑事責任,哪何謂情節(jié)惡劣?最高檢如何核準?申訴和監(jiān)督機制呢?12歲周歲以下犯罪能否建立“惡意補足年齡規(guī)則”?這都需要立法機關盡快在制度層面予以回應。
河北肥鄉(xiāng)3名中學生殺害同學案,有可能成為刑事責任年齡下調后、經最高檢核準追訴的首案。如果執(zhí)法機關能以此為契機,推動完善未成年人刑事犯罪制度,構建未成年人犯罪懲治體系,最終必然能促進社會法治進步,也有利于充分發(fā)揮刑罰的教化和懲戒功能,實現(xiàn)保護未成年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