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面新聞記者 | 徐詩琪
界面新聞編輯 | 宋佳楠
字節(jié)跳動旗下TikTok的命運,正因一份被拜登簽署的法案而蒙上了不確定性。
這份法案于4月24日經美國總統(tǒng)拜登之手簽署。在相關條款中,字節(jié)跳動被限期約九個月剝離其美國業(yè)務,否則將面臨美國全國禁令。此外,如果拜登確定出售事宜取得進展,他還可行使一次90天的延期權力。
對此,TikTok及其首席執(zhí)行官周受資均作出強勢回應,誓言通過法律途徑反擊。
為了進一步了解TikTok可能采取哪些法律措施打響“自衛(wèi)戰(zhàn)”,以及未來面臨的或好或壞的諸種結果,4月28日,界面新聞采訪了熟悉美國相關法律的匯業(yè)律師事務所企業(yè)出海數(shù)據(jù)合規(guī)領域的合伙人魏冬冬律師,就TikTok事件的未來走向進行解析。
事實上,美國政府對TikTok的封禁行為已有多次,但在魏冬冬看來,此次法案相較以往更加嚴密周全,“是級別最高的一次?!?/span>
它與2020年、2023年TikTok經歷的禁令不同,并非一個單獨的TikTok禁令法案,而是被打包在一項有近20個法案的“HR815”中。HR815目的是“為截至2024年9月30日的財政年度提供緊急補充撥款,并用于其他目的”,撥款額度高達950億美元。
這種做法“暗藏深意”,要知道,排在HR815法案之前的,是當下對于美國更緊急的涉以色列、烏克蘭撥款等事務,針對TikTok的《保護美國人免受外國對手控制的應用程序侵害法案》(以下簡稱“TikTok法案”)僅被列在第8項。如此打包,能讓該法案更受重視,并更快獲得通過。
事實也的確如此。自3月初由幾位眾議院議員提出開始,TikTok法案僅經歷一個多月就走過了多項流程,并被送到拜登辦公桌前。并且?guī)缀趺看瓮镀倍家詨旱剐詢?yōu)勢快速通過。有媒體評價,這是一次“迅雷突擊”。
TikTok法案的目標是將該公司受中國實體持有的股份(包括中國員工持有的期權)降低至20%以下,并且中國實體不能具有控制權。達到這一目的的辦法,就是將TikTok在美業(yè)務剝離,實施期限為270天(約9個月)。按照TikTok官網聲明,目前該公司由字節(jié)跳動全資持股。
魏冬冬分析了此次法案與之前的兩大不同:一是在美國由參議院、眾議院通過的叫作法令,通過后即成為公共法律。由總統(tǒng)簽發(fā)的叫作行政命令,無需通過國會審核,僅對政府機構和官員生效,不直接對民眾生效。但法令和行政命令如果被提起違憲審查,法院均可判其無效。
2020年,特朗普簽署的便是行政命令,TikTok通過法律訴訟取得勝利,法院宣布暫緩實施。2023年,蒙大拿州也曾通過州內的封禁TikTok法案,但同樣以TikTok上訴勝利為結局。
而此次發(fā)布的TikTok法案,屬于全國范圍內實施的法令,效力更強范圍更廣。
二是此次TikTok法案在行文上更加嚴謹,并非禁止用戶下載TikTok或與TikTok/字節(jié)跳動進行交易,而是“禁止應用商店和互聯(lián)網托管服務商為‘外國對手控制應用’提供服務”,如若提供服務則將對服務商罰款。法案甚至并不點名TikTok,僅在定義“外國對手控制的應用程序”時將TikTok與相關公司單獨列出。
法案還列出了兜底條款。“外國對手控制的應用程序”被定義為兩類,第一類是TikTok及其相關公司,第二類是“受外國對手控制和總統(tǒng)在發(fā)布相關命令后確定對美國國家安全構成重大威脅的”。
魏冬冬表示,如果法院判定第一類條款無效,第二類仍然具備效力,政府仍可“迂回”地證明TikTok屬于第二類應用,從而達到封禁目的。
顯然,美政府在幾次封禁受挫后“優(yōu)化”了自己的法律武器,而TikTok此次起訴勝算幾何?又將經歷怎樣的流程?
魏冬冬對界面新聞分析,關于起訴時間,字節(jié)跳動現(xiàn)在就可以向美國哥倫比亞特區(qū)巡回上訴法院(該法院對此法案有專屬管轄權)起訴,但預計不會立刻起訴,可能到今年下半年或年底進行。起訴時還可以申請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初步禁止該法律的執(zhí)行,即臨時禁令。最終可能上訴到聯(lián)邦最高法院。
她強調,臨時禁令可以為自己爭取時間,即便在一審時敗訴,也能再提起上訴,而在審理過程中TikTok有機會繼續(xù)經營。
關于起訴理由,周受資曾在回應視頻里多次提及“保護1.7億美國人自由發(fā)聲的權利”,這也是TikTok在之前幾年里數(shù)次調用的法律依據(jù),即美國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權。
但魏冬冬指出,“法院對言論自由的保護不是無限度的,需要去權衡,保留TikTok會對國家安全造成多大危害,而封禁TikTok又會對言論自由產生多少影響,法官要衡量這兩個價值,審查言論自由的犧牲是否合乎比例”。
此外,基于剝離價格的不確定性,TikTok以該法律侵犯TikTok中國主體的私人財產違反憲法為由起訴也是可能的。美國聯(lián)邦最高法院在揚斯頓鋼鐵公司訴索耶”一案中曾適用一規(guī)則,但基于TikTok此前引用言論自由應對美國禁令的成功經驗,以及獲取TikTok用戶的支持,呼應TikTok用戶可能提出的訴訟,魏冬冬認為引用言論自由起訴的可能性更大。
期間,TikTok與政府都有可能發(fā)動民眾力量并游說政黨等。就像TikTok曾通過彈窗號召用戶們致電國會一樣,或許接下來將有更多普通美國用戶發(fā)起起訴,以輿論力量向政府施壓。而普通用戶起訴理由就不止于言論自由,還可能是財產利益受損等等。
對于訴訟結果,最好的結果是法院判定法案整體無效。此外還有很多可能,例如法院不支持法案中的單獨幾項條款,TikTok可以繼續(xù)上訴,在法案指定的270天(或延長至1年)內,TikTok可以繼續(xù)經營。超出該期限能否繼續(xù)經營,則取決于TikTok能否取得法院對法案頒布的臨時禁令。
最壞的結果是,法院完全支持該法案,TikTok會被要求出售給美國公司。魏律師強調,監(jiān)管往往是“穿透式的”,即便字節(jié)跳動以其他形式代持股份或實行控制,也很可能被發(fā)現(xiàn)。
但事實上,這就是意味著美國封禁TikTok。因為“出售”這一選項并不在字節(jié)的考慮中。字節(jié)跳動方面在4月25日明確表態(tài),外媒有關其探索出售TikTok的消息不實,公司沒有任何出售TikTok的計劃。
該法案還衍生出另一個問題,即“外國對手控制的應用程序”的定義范圍很大,這是否給了美國監(jiān)管機構過大的權利,未來可以隨意把封禁對象擴大到其他中國公司,甚至是所有非美國的外國公司?
魏律師認為,短期來看,美政府的監(jiān)管重點是國家安全,基于此前的劍橋分析的經驗,美政府尤其關注TikTok對美國即將到來的總統(tǒng)大選和社會輿論的影響,因此成為眾矢之的,作為即時通訊軟件的Wechat也遭受過同等待遇。而電商類軟件的壓力并非來自國家層面,它們目前遭遇的控訴聚焦于商業(yè)范疇,如不正當競爭、侵權等,屬于“公司們自己打架”。
但長遠來看,法案通過之后會存在擴大化的風險。這對所有公司都是威脅。
受到國際關系等多重因素影響,目前各國政府對外國公司的監(jiān)管態(tài)度各不相同。例如在歐洲,歐盟對外來企業(yè)的監(jiān)管重點就主要放在數(shù)據(jù)隱私而非國家安全上。
律師提醒,企業(yè)在出海和投資時,要“入鄉(xiāng)隨俗”,提前了解當?shù)氐挠螒蛞?guī)則,對當?shù)氐牧⒎ê蛨?zhí)法開展具備前瞻性的研究,結合不同地區(qū)監(jiān)管重點和自身產品類型作出商業(yè)決策,并在經營過程中持續(xù)關注當?shù)氐谋O(jiān)管動態(tài)和立法動態(tà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