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0日,央視新聞報道稱,內蒙古自治區(qū)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有限公司(下稱中石油)原黨組書記、董事長王宜林受賄一案。
內蒙古自治區(qū)鄂爾多斯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稱,1996年至2020年,被告人王宜林利用擔任新疆石油管理局勘探開發(fā)研究院黨委副書記、院長,新疆石油管理局黨委常委、副局長,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油田分公司黨委書記、總經理,中石油黨組成員、副總經理,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黨組書記、董事長,中石油黨組書記、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個人在職務調整、項目承攬、企業(yè)經營等方面提供幫助。
2006年至2020年,王宜林直接或者通過他人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3501萬余元。檢察機關提請以受賄罪追究王宜林的刑事責任。
王宜林生于1956年9月,在石油天然氣領域從業(yè)近40年。2024年2月2日,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王宜林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jiān)委紀律審查和監(jiān)察調查。
2024年7月,經中共中央批準,中央紀委國家監(jiān)委對王宜林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王宜林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長期結交政治騙子并被其利用,對抗組織審查;罔顧中央八項規(guī)定精神,多次接受私營企業(yè)主安排的旅游,違規(guī)收受禮金;違背組織原則,在組織談話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在職工錄用工作中為他人謀取利益。
調查稱,王宜林廉潔底線失守,縱容、默許親屬利用其職權和職務影響謀取私利;不重視家風建設,對配偶失管失教;將公權力當作謀取私利的工具,大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職務調整、項目承攬、企業(yè)經營等方面謀利,并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調查組表示,王宜林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并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有關規(guī)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中共中央批準,決定給予王宜林開除黨籍處分等。
2024年8月28日,據最高檢察院消息,王宜林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jiān)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王宜林作出逮捕決定。
2024年11月19日,據最高檢察院消息稱,王宜林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jiān)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內蒙古自治區(qū)鄂爾多斯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近日,鄂爾多斯市人民檢察院已向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王宜林還被政治騙子周顯明深度利用。今年1月6日晚,央視反腐專題片《反腐為了人民》第二集《風腐同查同治》播出,王宜林出鏡懺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