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余述懷(實習)張曉云
近日,青海省西寧市城中區(qū)、城東區(qū)、城北區(qū)人民法院先后公布4份涉及建行青海分行原行長郭繼莊的行賄案判決,共計折合人民幣2200余萬元,4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犯單位行賄罪,獲判緩刑。
2020年6月,中央紀委監(jiān)委駐建行紀檢監(jiān)察組宣布對郭繼莊進行立案調查。作為一名“老建行人”,郭繼莊被查時已退休5年。
2022年2月22日至23日,郭繼莊受賄案在青海西寧中院一審開庭。郭被指控從2002年至2015年9月期間,收受包括房產、公司股權、現(xiàn)金及房屋裝修等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3773萬余元。庭審中,郭繼莊全盤否認了所有指控,其律師也為他做了無罪辯護。截至發(fā)稿,西寧市法院尚未就此案一審宣判。
38年“老建行人”,退休近5年后遭徹查
公開履歷顯示,郭繼莊于1977年進入建行青海省分行工作,歷任建行青海省分行綜合科干部、投資研究所(研究室)副主任、地方信貸處處長、計劃處處長,建行青海西寧支行行長,青海省分行副行長等職。
1999年12月,郭繼莊任建行西安審計分部主任。2006年8月,其重回建行青海分行,任黨委副書記、副行長;7個月后,升任建行青海分行黨委書記、行長。2015年9月,郭繼莊退休。此時,郭已62歲。
退休近5年后,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2020年6月19日,郭繼莊被青海省監(jiān)察委立案調查,同年6月24日被留置。
據中央紀委監(jiān)委駐建行紀檢監(jiān)察巡視組的相關材料,2020年6月2日至14日,駐建行紀檢監(jiān)察組成立核查組赴青海省分行,對反映郭繼莊有關問題進行初步核實,發(fā)現(xiàn)郭繼莊涉嫌違反廉潔紀律,并涉嫌收受信貸客戶房產,于6月23日對其涉嫌違紀問題立案。
隨后,青海省建工(集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克劍、西寧漓江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大為、西寧信樂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談長燕、青海嘉通偉業(yè)工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科等人被青海省監(jiān)察委員會采取留置措施。
近日,青海省西寧市城中區(qū)、城東區(qū)、城北區(qū)人民法院先后公布前述4份涉及郭繼莊的行賄案判決,共計折合人民幣2200余萬元,4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犯單位行賄罪,獲判緩刑。
任內幫人搞定上億貸款,退休“僥幸”收房
郭繼莊在供述中說,他曾詢問許諾他一套房子的房地產公司老總:“房子是否還留著?”在得到肯定答復后,郭繼莊收受了那套房子,價值126萬余元。
直到退休5年后,2020年6月,中央紀委監(jiān)委駐建行紀檢監(jiān)察組在接到舉報后,宣布對郭繼莊進行立案調查。
裁判文書網顯示,2008年,西寧漓江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在開發(fā)位于西寧市城西區(qū)的可可西里俱樂部綜合樓項目時,曾向建行西寧城中支行申請貸款1億元,其時未獲批準,漓江公司法人李大為便請托時任建行青海省分行行長郭繼莊幫忙,后經郭繼莊安排,漓江公司獲得建行城中支行共計9000萬元的貸款。
2011年6月,李大為再次通過郭繼莊幫忙,使其西寧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順利承攬到建行青海省分行七一路儲蓄所營業(yè)網點裝修項目。
為表示對郭的感謝,2015年5月李大為要將其公司開發(fā)的位于西寧市城西區(qū)黃河路21號3號樓2單元28樓2281室,面積為175.39平方米房屋一套送給郭繼莊,并于2017年12月替郭繼莊支付首付款后,與郭繼莊簽訂了商品房現(xiàn)售合同。
經鑒定:該房屋價格為人民幣126.1054萬元。2019年1月,郭繼莊為規(guī)避組織調查給漓江公司轉賬55.25萬元,案發(fā)后漓江公司將該款主動上繳。
2015年,郭繼莊從行長的位置退下來,“想著已經退下來了,拿一套房子應該很安全的”。就問李大為那套房子是否還留著。李大為說“留著呢”。到2017年,李大為打電話說房子有點緊張,讓其趕緊過去看房子,郭就去了。這個房子是2單元28樓2281室,郭繼莊對此很滿意,但李大為認為表面上還得簽個購房合同,這樣顯得房子交易比較正常。
當時郭已經徹底退休一段時間,想著簽這份合同“應該也沒什么問題”,就和李大為商量按照4500元每平方米的價格簽訂了合同,首付款是23.68萬元,之后李大為就以其的名義把首付款交了。
為了把23.68萬元的來源說清楚,2020年6月10日其和李大為商量好把首付款說成是李大為借給其的,同時還打了一個假借條,之前巡視組巡視的時候,其把剩余的50多萬元尾款補上了,這樣從表面上看起來,房子的房款都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交易了,李大為給其送房子的事情看起來就像是一個合理的買賣交易。
結果,這筆“看起來合理的買賣交易”被認定為非法。2021年10月21日,西寧市城中區(qū)人民法院一審認定西寧漓江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犯單位行賄罪,判處罰金人民幣60萬元;李大為犯單位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
房產非法“抵賬”,直至被查仍未過戶
另一判決書公開顯示,青海省建工(集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匯通國基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西安分公司負責人曾克劍被法院認定向郭繼莊行賄的被告人之一。
西寧市城中區(qū)人民法院認定,2011年至2013年,被告單位青海省建工(集團)有限公司在開發(fā)鹽湖小區(qū)項目申請貸款時額度受限,后經時任中國建設銀行青海省分行黨委書記、行長郭繼莊的幫助,順利獲得建設銀行西寧城中支行1.1億元貸款。
2013年被告人曾克劍為表示對郭繼莊的感謝,從其掌控的匯通國基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內部賬戶支出71.27142萬元,為郭繼莊在本市錦繡江南小區(qū)認購的兩套團購房支付房款,并辦理了房產證。
2015年春節(jié)前,被告人曾克劍為感謝郭繼莊在貸款融資等事宜上提供的幫助和今后公司在銀行業(yè)務上的需要,在深圳以拜年的名義送給郭繼莊5萬美元,折合人民幣30.5395萬元。上述二項共計折合人民幣101.81092萬元。
據郭繼莊供述,2012年,他向曾克劍提出用自己在西安的一套房子與錦繡江南小區(qū)的兩套團購房進行置換,曾克劍同意。2014年5、6月,錦繡江南的房產證辦好了,郭繼莊也拿到了房產證。郭繼莊也曾拿出他西安房子的房產證給曾克劍,稱給錦繡江南的兩套房屋抵賬。
直到郭繼莊被查,其西安房子的房產證仍在曾克劍處,不過,郭繼莊一直沒有將陜西的房產過戶給曾克劍以置換錦繡江南的房產。郭繼莊拿房產證“抵賬”的行為并未被法院認定為合法。
2022年2月18日,法院一審判決認定,青海省建工(集團)有限公司犯單位行賄罪,判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曾克劍作為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并具體實施了行賄行為,是單位行賄的直接責任人員,亦犯單位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