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張曉云
近日,遼寧銀保監(jiān)局官網披露的罰單顯示,鄒利軍對凌源市農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員工詐騙案件負直接責任,被禁止終身從事銀行業(yè)工作。
界面新聞在裁判文書網找到了一則該案的刑事裁定書。2020年12月,遼寧省凌源市人民法院一審認定被告人鄒利軍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同時,責令被告人鄒利軍退賠三名受害人合計1362.47萬元;隨案移送印章60個,依法沒收。宣判后,被告人鄒利軍提出上訴。
裁定書顯示,鄒利軍系凌源市農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三十家子信用社職工,2005年以來,她以承諾給付高于銀行利率及需要完成攬儲任務為由,介紹鄰居鄭某母女三人在凌源市家子信用社存股金,并分別開立了三個股金賬戶,而后當事人鄒利軍每年以幫助三人存股金及計算利息為由,多次騙取三人錢款388.97萬元。
但是,鄒利軍表面上將每次自三人處騙取的錢款數(shù)額及謊稱給付的利息數(shù)額分別填入三人名下的股金證上,實際卻將所騙得的錢款據(jù)為己有。
自2005年至2018年,鄒利軍陸續(xù)返還給三位被害人224.5萬元,鄒利軍騙得鄭某母女三人合計人民幣162.47萬元。
2020年1月3日,因鄭某母女三人催要錢款,鄒利軍遂以取錢及計算利息為由將三人的股金證騙走。2020年1月13日,鄒利軍告知鄭某等人股金證被單位收回。鄭某等人發(fā)現(xiàn)被騙后,遂于2020年1月17日到公安機關報案。
遼寧省朝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鄒利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應予刑罰懲處。
2021年3月,遼寧省朝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與此同時,鄒利軍是利用凌源市農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員工身份犯案,因此鄭某母女三人將凌源市農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告上法庭,要求賠償損失。
2021年12月,遼寧省凌源市人民法院認為,此案因原告向被告所屬的信用社儲蓄而引發(fā)財產損害賠償事件的發(fā)生,判決凌源市農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在管理上存在重大過錯,對三名受害人賠償相應損失。
關于被告是否應當承擔責任的問題,遼寧省凌源市人民法院認為,股金證作為被告單位對認繳股金的社員簽發(fā)的記載股金的證明,是社員所有權憑證和利益分配的依據(jù),作為被告單位應嚴格管理,妥善保管已經作廢棄用的股金證,被告稱原告所持有的股金證早已不再使用,已更換為機打式憑證,但對于原告當時所持有的股金證卻未能及時收回并妥善處理,導致鄒利軍借履職期間持此作廢的股金證非法對外高息攬儲,給原告造成了損失,而原告之所以將案涉款項交付給鄒利軍代辦,與之前雙方多次從事股金證存取的事實和鄒利軍所具有信用社工作人員的身份密切相關聯(lián),因此被告在管理上存在重大過錯,這種過錯是鄒利軍詐騙得逞的重要原因,被告應對鄒利軍給原告造成的損失承擔主要的民事責任。
關于原告自行承擔部分責任問題,遼寧省凌源市人民法院認為,原告應明知鄒利軍所承諾的利率明顯超過同期銀行正常存款利率,對此,原告為追逐高息,而對鄒利軍經辦的股金證記載的身份證號不符、支付利息均為鄒利軍個人賬號向其轉賬等面臨的風險問題,持輕信放任之態(tài)度,均未能盡到謹慎注意義務,進一步促成了鄒利軍詐騙結果的發(fā)生,最終,造成自己經濟損失,亦存在一定過錯,應對自身損失承擔部分責任。
法院沒有支持原告主張按分紅利率支付利息的訴訟請求,損失金額的確定以刑事判決書金額為準。
而被告辯稱原告的損失應通過刑事訴訟程序主張退賠,不能再提起民事訴訟,法院認為,刑事追贓退賠和通過民事訴訟求償,分屬法律賦予的不同救濟途徑,兩者間并無替代或者選擇關系,因原告作為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就未能追回的經濟損失,有權提起民事訴訟,故被告此辯解理由該院不予采納。
經界面新聞計算,根據(jù)最后判決結果,凌源市農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承擔了八成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