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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公開譴責,國中水務時任獨董吳昊申請復核無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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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公開譴責,國中水務時任獨董吳昊申請復核無果

維持決定。

來源:攝圖網(wǎng)

記者|趙陽戈

熟悉國中水務(600187.SH)的投資者可能還記得在2022年11月份,時任獨立董事吳昊被上交所予以公開譴責的事宜。

根據(jù)當時處罰決定,2022430日,公司披露2021年年度報告和2022年第一季度報告稱,公司時任獨立董事吳昊未出席董事會審議公司2021年年度報告和2022年第一季度報告,也未委托他人出席董事會進行審議,未對定期報告發(fā)表意見,未在定期報告書面確認意見上簽字。根據(jù)公司于2022518日披露的監(jiān)管工作函回復公告,公司曾于202238日收到吳昊的辭職報告,經(jīng)提名人出面與其溝通挽留后,吳昊同意繼續(xù)履行獨立董事職責。吳昊分別于202238日、322日參加公司董事會,均正常履職。公司于2022511日披露吳昊于510日提出辭職。

監(jiān)管層認為公司時任獨立董事吳昊(任期自2021513日至2022510) 未按規(guī)定履行審議及簽署確認定期報告的法定義務,上述行為違反了相關規(guī)定及其在《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中做出的承諾。吳昊在當時提出了異議理由及申辯意見,但責任人提出的異議理由不能成立,最終上交所決定對時任獨立董事吳昊予以公開譴責。

這之后,吳昊因為不服,向上交所申請了復核,提到的“未出面挽留”的細節(jié),與公司披露內(nèi)容不一致。

吳昊稱,自己已于202238日提出辭職并生效,不再負有審議公司定期報告的法定義務,紀律處分對其任職時間認定錯誤:一是202237日,其就辭職事項與公司獨立董事提名人進行過交談,公司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未出面挽留;二是提出辭職后,其于202238日、3月22日參加董事會,是對前期工作的收尾,并非撤銷辭職申請;三是其于2022510日發(fā)送公司的信函明確指出此前已辭去獨立董事,辭職并非于2022510日發(fā)生。

對于吳昊的說辭,上交所監(jiān)管業(yè)務部門表示,一是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履職具有嚴肅性并應當承擔相應法律后果。申請人提出辭職后仍以獨立董事身份繼續(xù)履職參加董事會并簽字發(fā)表獨立董事意見;公司多份公告也披露其仍擔任公司獨立董事。投資者對申請人履職具有合理預期。已辭職不負有審議定期報告法定義務、參加董事會系收尾工作等異議理由不能成立。

二是申請人在年度報告審議期間擔任公司獨立董事,負有對年度報告審議并明確發(fā)表意見的法定義務。但申請人未能依規(guī)履職,無正當理由缺席董事會,未對定期報告發(fā)表意見和簽署書面確認意見。上述相關違規(guī)事實清楚,情節(jié)嚴重,對其公開譴責符合相關業(yè)務規(guī)則,并無不當。

后續(xù)復核委員會復核意見雷同,最終維持《關于對黑龍江國中水務股份有限公司時任獨立董事吳昊予以公開譴責的決定》,對國中水務時任獨立董事吳昊予以公開譴責的紀律處分決定。

未經(jīng)正式授權嚴禁轉(zhuǎn)載本文,侵權必究。

國中水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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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公開譴責,國中水務時任獨董吳昊申請復核無果

維持決定。

來源:攝圖網(wǎng)

記者|趙陽戈

熟悉國中水務(600187.SH)的投資者可能還記得在2022年11月份,時任獨立董事吳昊被上交所予以公開譴責的事宜。

根據(jù)當時處罰決定,2022430日,公司披露2021年年度報告和2022年第一季度報告稱,公司時任獨立董事吳昊未出席董事會審議公司2021年年度報告和2022年第一季度報告,也未委托他人出席董事會進行審議,未對定期報告發(fā)表意見,未在定期報告書面確認意見上簽字。根據(jù)公司于2022518日披露的監(jiān)管工作函回復公告,公司曾于202238日收到吳昊的辭職報告,經(jīng)提名人出面與其溝通挽留后,吳昊同意繼續(xù)履行獨立董事職責。吳昊分別于202238日、322日參加公司董事會,均正常履職。公司于2022511日披露吳昊于510日提出辭職。

監(jiān)管層認為公司時任獨立董事吳昊(任期自2021513日至2022510) 未按規(guī)定履行審議及簽署確認定期報告的法定義務,上述行為違反了相關規(guī)定及其在《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中做出的承諾。吳昊在當時提出了異議理由及申辯意見,但責任人提出的異議理由不能成立,最終上交所決定對時任獨立董事吳昊予以公開譴責。

這之后,吳昊因為不服,向上交所申請了復核,提到的“未出面挽留”的細節(jié),與公司披露內(nèi)容不一致。

吳昊稱,自己已于202238日提出辭職并生效,不再負有審議公司定期報告的法定義務,紀律處分對其任職時間認定錯誤:一是202237日,其就辭職事項與公司獨立董事提名人進行過交談,公司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未出面挽留;二是提出辭職后,其于202238日、3月22日參加董事會,是對前期工作的收尾,并非撤銷辭職申請;三是其于2022510日發(fā)送公司的信函明確指出此前已辭去獨立董事,辭職并非于2022510日發(fā)生。

對于吳昊的說辭,上交所監(jiān)管業(yè)務部門表示,一是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履職具有嚴肅性并應當承擔相應法律后果。申請人提出辭職后仍以獨立董事身份繼續(xù)履職參加董事會并簽字發(fā)表獨立董事意見;公司多份公告也披露其仍擔任公司獨立董事。投資者對申請人履職具有合理預期。已辭職不負有審議定期報告法定義務、參加董事會系收尾工作等異議理由不能成立。

二是申請人在年度報告審議期間擔任公司獨立董事,負有對年度報告審議并明確發(fā)表意見的法定義務。但申請人未能依規(guī)履職,無正當理由缺席董事會,未對定期報告發(fā)表意見和簽署書面確認意見。上述相關違規(guī)事實清楚,情節(jié)嚴重,對其公開譴責符合相關業(yè)務規(guī)則,并無不當。

后續(xù)復核委員會復核意見雷同,最終維持《關于對黑龍江國中水務股份有限公司時任獨立董事吳昊予以公開譴責的決定》,對國中水務時任獨立董事吳昊予以公開譴責的紀律處分決定。

未經(jīng)正式授權嚴禁轉(zhuǎn)載本文,侵權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