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面新聞記者 | 趙孟
界面新聞編輯 | 翟瑞民
自2011年醉駕入刑以來,“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的觀念已逐步深入人心,收到了良好的法律和社會效果,但這也導致危險駕駛罪案件迅速上升,引發(fā)法律界人士憂慮。
全國政協委員、北京金臺律師事務所主任皮劍龍告訴界面新聞,2023年全國兩會期間,他將提交《關于修改醉駕型危險駕駛罪構成要件,適當提高“醉駕”入刑門檻的提案》。
2022年“兩高”報告數據顯示,2021年被提起公訴的危險駕駛罪犯罪嫌疑人達35.0852萬人,占全部被公訴人的20%。2021年各級法院審結一審危險駕駛罪案件34.8萬件,占全部刑事案件的27.7%。自2019年來,危險駕駛罪連續(xù)四年超過盜竊罪成為名副其實的“第一大罪”。
近年來,有關修改醉駕入刑的呼聲漸增。2022年全國兩會期間,時任全國人大代表、廣東國鼎律師事務所主任朱列玉就曾第二次提交“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取消醉駕罪的議案”。
當時,界面新聞采訪的多位法學專家和交通警察表示,并不贊同取消“醉駕入刑”建議,目前“開車不喝酒”的社會“大氣候”已經形成,這是社會文明和法治建設難得的進步,放松對醉駕行為的處罰可能引發(fā)反彈。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曾參與起草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王順安向界面新聞表示,“醉駕入刑”是全世界認可的文明準則,其初衷并非在于懲罰,而在于警示、預防犯罪,使人們樹立良好的生活方式和文明的生活習慣。通過十多年法律實施和社會宣傳,“酒后不開車”的社會共識已經形成,這即是“醉駕入刑”立法目的。不能因為實施過程中出現的一些問題,就認為是“惡法”,甚至建議將該罪從刑法中刪除,“這是不理性的”。
有法律人士指出,從數量上講,目前危險駕駛罪已經超過盜竊罪成為發(fā)案最高的罪名之一,但盜竊犯罪數量下降與網絡支付和治安監(jiān)控等因素有關,不能簡單地認為危險駕駛犯罪數量超過了盜竊犯罪數量,所以不合適。
皮劍龍向界面新聞表示,他預料到該建議會引起一些不同聲音,但不能因為有顧慮就不提出自己的建議。

皮劍龍表示,運用刑事手段治理醉駕行為,國家為此也付出了巨大的成本。醉駕入刑未能有效實現防范和減少危害公共安全行為的立法初衷。
他指出,回顧2011年醉駕入刑的立法背景,當時接連出現多起因酒駕交通肇事致多人傷亡的事件,社會輿論反響強烈,公眾紛紛呼吁加大對酒駕行為的刑事打擊力度。醉駕入刑回應了當時的社會關切,其立法目的主要是想通過刑事打擊來防范和減少危害公共安全行為。他認為,“十多年的實踐證明,醉駕入刑對于抑制交通肇事犯罪雖有一定效果但非常有限,以醉駕入刑的方式來防范危害公共安全行為的立法初衷未有效實現?!?/p>
皮劍龍表示,醉駕入刑的附隨后果嚴重,制造和引發(fā)了潛在矛盾的社會對立面。醉駕雖是微罪,最高刑僅為拘役,但行為人一旦被定罪就會被“標簽化”,需承擔除刑罰外的犯罪附隨后果,比如不得從事軍人、公務員等多種職業(yè),其子女也會因此受到牽連,在參軍入伍、從事公務員等職業(yè)時會受到影響。醉駕犯罪“標簽化”的附隨后果遠遠超過刑罰本身懲罰的嚴厲性,不僅阻礙行為人回歸社會,誘發(fā)行為人再次實施犯罪,更影響其家庭的正常運轉及子女的就業(yè)、生活,不利于社會穩(wěn)定。
此外,即便醉駕型危險駕駛罪并沒有產生損害結果,看似是輕罪,適用簡易、速裁程序,但仍需要嚴格按照刑事訴訟流程執(zhí)行,十多年來國家為數百萬件醉駕型危險駕駛案件投入了巨量司法資源,但結果并不是案件數量的下降、醉駕行為的遏制,而是逐年上升的犯罪率,醉駕入刑條文被戲稱為“生產罪犯機器”。比起醉駕型危險駕駛行為這樣的輕罪,國家應當調配更多的司法資源,集中力量嚴厲打擊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以確保國家長治久安。
鑒于以上原因,皮劍龍建議,修改刑法醉駕型危險駕駛罪的構成要件,將刑法第133條第二項規(guī)定的“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即構成危險駕駛罪,修改為“醉酒駕駛機動車并導致不能安全行駛、對公共安全產生緊迫現實危險的”,即構成危險駕駛罪。這樣醉駕型危險駕駛罪的構成要件并非醉酒后駕車,而是醉酒達到一定程度之后,使得被告人“不能安全行駛、對公共安全產生現實危險”。換言之,只有醉酒導致被告人無法安全駕駛的,才能構成犯罪。
此外,他建議適度提高醉駕入刑標準。對無交通違法、未發(fā)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的醉駕行為,建議將駕駛人員定罪入刑的血液酒精含量標準,由原來的80毫克/100毫升以上提高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但是,對交通違法發(fā)生交通事故、逃逸、無證駕駛、再犯、追逐競駛、在高速公路駕車等駕駛人員,仍執(zhí)行醉駕酒精含量超過80毫克/100毫升的標準。
他認為,還應該進一步降低醉駕實刑率,明確緩刑適用條件,提高緩刑適用率。盡管各地法院逐漸有對被告人判處實刑同時適用緩刑的傾向,但醉駕的實刑占比仍顯過高。緩刑主要適用于輕微犯罪的行為人,有利于其不偏離社會。無論是從醉駕的社會危害性、人身危險性、再犯可能性考慮,還是從緩刑制度本身的目的考慮,醉駕型危險駕駛罪都比其他大多數犯罪更適合適用緩刑制度。
皮劍龍在提案中還指出,醉駕型危險駕駛犯罪作為一種輕微犯罪行為,在辦理醉駕案件中可依法全面推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速裁程序,探索適用附條件不起訴。辦理醉駕案件,需堅持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綜合考慮行為人酒精含量以及有無機動車駕駛資格、駕駛車輛的種類、行駛道路的種類、實際損害后果等反映醉駕危險程度的各種因素,結合其認罪悔罪態(tài)度、是否曾經因酒后或者醉醉駕駛機動車被處罰等情節(jié),精準打擊、及時懲治犯罪,合理分配司法資源,化解社會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