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氨基觀察
似乎每一款暢銷藥都逃不開專利糾紛,因為專利所有者有權對后來者分一杯羹。
PD-1如此,CAR-T如此,ADC也是如此。
2008年,Seagen與第一三共攜手探索ADC領域。在那個ADC還處于一片荒原的時代,它們一起見證了ADC的成長與進步。然而,在藥物研發(fā)遲遲沒有進展后,2015年Seagen與第一三分道揚鑣,各自繼續(xù)研發(fā)ADC藥物。
不過,殘酷的藥物研發(fā)世界,不存在你好我好大家好的溫馨故事。即便是曾經親密的合作伙伴,Seagen與第一三共也因為專利糾紛,對簿公堂。
Seagen認為第一三共的ADC藥物是根據自己的專利改良所得,根據當年的合作條款,自己也有權獲得Enhertu的銷售額分成。
第一三共則強烈反對,不斷敗訴上訴、敗訴上訴。經過幾番拉鋸,因為超過訴訟時效,最終第一三共贏下終審。
回頭看,這場關于ADC專利糾紛的發(fā)生,其實并不意外。
專利保護已經成為藥企無法回避的問題,專利糾紛也不會一個又一個前車之鑒而消失,因為催化它的是一個永遠追逐利益與增長的世界。
/ 01 /分手后的專利“財產糾紛”
Seagen成立于1998年,是ADC領域當之無愧的元老級別公司之一。
早在2008年,ADC還未像今日般充滿希望與熱度時,Seagen就站在了行業(yè)前沿,并吸引了眾多藥企的青睞。比如基因泰克,2002年便與Seagen就ADC技術建立合作。
同樣被吸引的還有第一三共。2008年7月,Seagen授予第一三共在ADC中使用其細胞毒素和接頭技術的許可,兩家公司就此開展合作。根據協議,由第一三共提供抗體化合物,Seagen提供連接子技術,雙方在共同研發(fā)期間對技術上的改進,Seagen有權獲得這部分專利。
后來,由于ADC藥物的研發(fā)沒有太大進展,這次合作于2015年終止,但二者都沒有停止對ADC藥物的研發(fā)。截至目前,Seagen推出了3款ADC藥物上市,第一三共則推出了ADC“神藥”DS-8201。
但這卻并非一個各自努力,頂峰相見的故事。在DS-8201展露頭角后,Seagen發(fā)現曾經的合作伙伴踩著自己的肩膀,夠到了更高的天空。
具體來說,Seagen在將自己的連接子與DS-8201結構比較后發(fā)現,DS-8201的可裂解連接子是通過對自家連接子改進得來的,具有與Seagen的6214345號專利規(guī)定的相同序列的相同元素。
不僅是連接子,第一三共的其他ADC技術,也透漏著對Seagen專利的改進痕跡,其中涉及到Seagen的839專利、241專利、186專利、980專利等多項專利,涵蓋了連接子的設計、共軛化學、制造、實現DAR等多種方法。
此外,Seagen還表示在合作過程中,第一三共還獲得一些關于ADC的“Know-How”,即那些雖不是專利,但也是至關重要的“行業(yè)秘密”。
在Seagen看來,第一三共的ADC發(fā)展如此迅猛,在于對其專利改造,沒有自己就沒有DS-8201的出現。
2019年3月,第一三共與阿斯利康就DS-8201達成69億美元的合作,11月Seagen便一紙訴狀將第一三共告上了公堂。
在訴狀中,Seagen稱第一三共的9808537號專利涉及連接子平臺以及連接子的結合技術,是在自家技術基礎上改造而來的。谷歌專利顯示,這一專利的優(yōu)先權日在2012年10月11日,此時兩家公司仍處于合作期。
因此,Seagen認為自己理應收取專利特許權使用費;而第一三共則強調DS-8201是自主研發(fā)的。
就像雙方分手后的財產糾紛,經過幾回合的拉鋸戰(zhàn),以Seagen終審失敗告終。不過,敗訴的原因并非第一三共證明DS-8201是由自己開發(fā)的,而是由于Seagen對2008年那份合同的追訴,已經超過違約訴訟的時效期。此外,Seagen在合同中對于專利的保護描述也并不精準。
事實上,在此前,Seagen指控第一三共侵犯其蛋白酶可裂解連接子10808039號專利的案件中,德克薩斯州陪審團裁定第一三共的確侵犯了Seagen專利。幾個月后,第一三共要求推遲4180萬美元特許權使用費的上訴在聯邦法院失敗。
從這個角度來說,在兩家公司合作的七年中,Seagen在ADC領域的技術、專利積累,的確為第一三共走向ADC領域巔峰做出了一定貢獻。
/ 02 /ADC專利壁壘的縫隙
回看Seagen與第一三共的專利之戰(zhàn)的發(fā)生,似乎是一件必然事件。
這不僅是因為,任何兩家公司長期合作,技術都難免向對方有所透露,專利糾紛也很容易出現。更是因為,在ADC領域,藥企所建立起來的專利壁壘并非密不透風。
與單抗藥物不同,ADC的結構更復雜,包括連接子、抗體、毒素。這就對藥企申請專利提出了更為嚴謹細致的要求,既要對ADC每一個零件單獨的專利進行保護,又要對零件之間的結合體進行專利保護。
就像是面對一道復雜的組合題目,藥企需要盡可能多的實現每一個組合的專利覆蓋。但這并非易事,有時候,一個小小的限制條款或許就會成為專利訴訟成敗的關鍵。
這也導致,藥企要想完全對自己的ADC專利進行全方位覆蓋,讓其他藥企沒有可乘之機,幾乎是不可能的事情。
在這一背景下,即便從數量來看,ADC領域的專利數量已經相當之多。根據Global Data數據,僅過去3年,制藥行業(yè)就圍繞著ADC藥物申請和授予了633000項專利。
但是,藥企仍然可以找到ADC藥物的專利漏洞,并借漏洞避開相關專利壁壘。
除了專利難以覆蓋全面,使得ADC專利壁壘不那么堅固的另一個原因在于,作為一個并不算新的技術,ADC藥物制造中所需使用的不少零件專利,已經過了保護期。
就拿DS-8201來說,其結構由HER2抗體曲妥珠單抗作為彈頭,喜樹堿類似物DXD作為毒素,可切割的四肽連接子將二者相連接。
雖然保護DS-8201本身結構的基礎專利在2015年申請,目前仍在保護期內,但是,DS-8201的一些零件專利已經過期。比如,四肽連接子的基礎專利于1999年申請,現已過專利期;再比如,曲妥珠單抗也已過了專利保護期。
不止DS-8201,其他ADC藥物中的零件也有一些已經專利過期。比如此前常用的ADC毒素,MMAE與MMAF毒素,也已經過了專利期。
正是由于這些零件的過期,使得藥企可以在ADC藥物的研發(fā)之路上,通過對不同零件進行組合式微調,以避開專利壁壘,甚至研發(fā)出效果更好的藥物。
當然,專利的布局向來是一場攻守道。
面對這些試圖攻破ADC專利漏洞的后來者,先行者也不會坐以待斃。在這種情況下,專利糾紛的發(fā)生似乎難以避免。
ADC賽道今日之火熱,決定著專利風險仍在聚集,仍將重復。
/ 03 /一場必然發(fā)生的風險
利益面前,紛爭不止。
回到國內來說,如今國內ADC藥物研發(fā)火熱,眼下還并未出現專利糾紛,但這并不意味著,會一直風平浪靜下去。
原因在于,與過去不同,20年前創(chuàng)新藥企在海外的藥物專利布局常常會遺忘中國區(qū)。比如,本世紀初日本科學家本庶佑與小野制藥,對PD-1進行全球專利布局時,并未在中國提交PD-1的專利。
也正因此,沒有專利問題的掣肘,PD-1在國內的發(fā)展才能如火如荼。
反觀海外,BMS憑借本庶佑與小野制藥縝密的專利布局,先后將默沙東、羅氏、阿斯利康告上法庭,且多以勝訴告終。憑借PD-1專利,BMS就能收錢收到手軟。
而今日ADC領域的情況與20年前不同。在新一代ADC專利的布局上,海外藥企并沒有忘掉國內。
比如DS-8201,就在國內進行了詳細的專利布局。就拿專利CN104755494B來說,其保護了一種抗體偶聯物,雖然限定了小分子藥物的具體結構和Linker的結構通式,但并未對抗體做任何限定,保護范圍非常寬泛。
眼下,國內藥企在對DS-8201的follow過程中,為了規(guī)避專利問題,八仙過海各顯神通。但是,隨著DS-8201正式進軍國內,第一三共對于國內ADC藥物的專利審視,必然會更細致。
曾經發(fā)生在第一三共與Seagen之間的專利糾紛,未必不會在國內上演。面對可能出現的風險,國內藥企也需要未雨綢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