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面新聞記者 | 高佳
界面新聞編輯 | 翟瑞民
為正確審理侵權責任糾紛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日前發(fā)布《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的解釋(一)(征求意見稿)》(簡稱《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023年4月20日。
《征求意見稿》對“未成年人在訴訟時已滿十八歲,是否需對之前的侵權行為承擔責任”;“夫妻離婚后,應由誰對未成年子女的侵權行為承擔責任”等問題進行了具體回應。
其中,《征求意見稿》規(guī)定:行為人在侵權行為發(fā)生時不滿十八周歲,被訴時已滿十八周歲的,由原監(jiān)護人承擔侵權責任。清償債務時,承擔賠償責任的監(jiān)護人主張先從被監(jiān)護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五條還稱,前款規(guī)定情形,被侵權人僅起訴行為人的,人民法院應當向原告釋明申請追加原監(jiān)護人為共同被告。
這與此前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規(guī)定相符:未成年人侵權的,由其監(jiān)護人承擔侵權責任,有財產的未成年人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jiān)護人賠償。
《征求意見稿》第五條還另外標注稱:另一種意見建議增加第三款規(guī)定,“行為人在侵權行為發(fā)生時已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但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由行為人承擔侵權責任?!?/span>
這一條款意在對行為時未成年、訴訟時成年的這部分人群侵權責任進行進一步劃分和認定。
廣東君晉律師事務所律師鐘正侖告訴界面新聞:“第三款規(guī)定的需自行承擔侵權責任的行為人正是民法典第十八條中所規(guī)定的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特定未成年人’?!?/span>
鐘正侖稱,“該部分未成年人具有健全的辨識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獲得,并獨立對民事法律行為的法律后果負責,應自行承擔侵權責任?!?/span>
根據民法典第十八條規(guī)定,“成年人為完全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span>
鐘正侖認為,補充第三款的規(guī)定旨在強調行為時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需自己承擔責任。通過第三款對部分人群(特定未成年人)的侵權責任進行更細致劃分有其必要性?!斑@與我國民法典對民事行為能力進行劃分的規(guī)定相呼應,體現出民法制度的完整、統一,同時體現出對公民賦予行為能力同時賦予相應責任的平衡、協調?!辩娬齺龇Q。
近年來,隨著離婚率升高,越來越多的父母在孩子還未成年時就已選擇分開。《征求意見稿》第六條內容針對未成年子女侵權,離異父母如何承擔責任這一問題作出的具體回應。
第六條規(guī)定: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權益,被侵權人請求該子女的離異父母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的規(guī)定予以支持;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主張不承擔或者少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六條明確,未成年子女離異父母的責任份額,可根據各自履行監(jiān)護職責的情況確定。實際承擔責任超過自己責任份額的父母一方,向另一方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界面新聞注意到,“未成年子女侵權,離異父母誰擔責”并不是一個新問題。
早在2005年,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就曾在官網刊發(fā)來自新野縣人民法院的投稿。在一相關案例中,某未成年人與同學踢球時,將同學的眼睛擊傷,經住院治療花費4000元。因父母離婚,其與父親共同生活,父親希望其母親共同承擔一部分賠償責任。
新野縣人民法院認為,未成年人侵害他人權益的,若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有困難,未與該子女生活的一方應當共同承擔民事責任。至于承擔的份額,新野縣人民法院稱,“可由雙方協商確定或者由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2021年12月,江蘇經濟報報道了一則相關案例。王某(15歲,學生)駕駛的電動車撞倒另一學生,學生受傷,花去醫(yī)藥費18500元。庭審中,被告也即王某的父親王某某辯稱,其與王某母親已經于2019年離婚,王某隨母親共同生活,王某某對王某無監(jiān)護責任,不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被告王某某與被告宋某離婚并不能免除作為被告王某的監(jiān)護人應承擔的法定責任。遂判決被告王某某、宋某共同賠償原告的損失合計2萬元。
界面新聞查詢中國裁判文書網發(fā)現,最近的案例是2023年3月8日,江蘇省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未成年人侵權責任糾紛作出二審判決。
孫某(14歲)是一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的直接責任人,其母親朱某在一審判決后上訴,請求對于孫某承擔的賠償責任,由孫某某(其父親)與朱某共同承擔。
連云港市中院二審判決認為,民法典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jiān)護人。本案中雖然孫某某與朱某離婚,但離婚后孫某某仍是孫某父親,仍是孫某監(jiān)護人,作為孫某監(jiān)護人,孫某某亦應承擔因孫某侵權造成的損害賠償責任。故對上訴人朱某該項上訴事實理由,即孫某某也應承擔賠償責任的訴求予以支持。
根據以往判例,夫妻雙方即便離婚,也不能免除其作為未成年人的監(jiān)護人應承擔的法定責任——在這一問題上,各地法院達成共識。但同時,未成年子女離異父母需要承擔的責任份額尚沒有固定標準。
此次《征求意見稿》第六條明確,離異父母的責任份額可根據各自履行監(jiān)護職責的情況確定,鐘正侖認為,在法院判決層面,這項解釋具有積極意義。
“在實務中,夫妻離異所導致的監(jiān)護職責不一,監(jiān)護職責履行不一是必然存在的,因此也必然會導致各方據此主張承擔不同的責任份額?!辩娬齺龇Q:“有了第六條規(guī)定,審判人員可以更加明確地對各方的監(jiān)護職責及其履行進行審查以認定責任,對法院判決彰顯公平、公正有更積極的作用?!?/sp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