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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信托第四位落馬董事長一審被判14年,多款產品違約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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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信托第四位落馬董事長一審被判14年,多款產品違約待解

除“匯融38號”外,吉林信托旗下的“匯融16號”、“匯融23號”、“匯融50號”等多款信托產品被爆仍處于延期兌付及違約狀態(tài),尚無最新進展。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界面新聞記者 | 鄒文榕

繼2021年5月被提起公訴后,吉林信托前董事長邰戈于5月22日迎來一審判決。

而在此之前,吉林信托已接連有三任董事長落馬。

據吉林省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吉林信托原黨委書記、董事長邰戈受賄、貪污、國有企業(yè)人員濫用職權一案,對被告人邰戈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以國有企業(yè)人員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百三十萬元;對邰戈貪污、受賄犯罪所得依法予以沒收,發(fā)還被害單位或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10年12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邰戈利用擔任吉林銀行副行長,吉林信托總經理、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或個人在企業(yè)經營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6934.45萬元,其中505.64萬元系未遂。2009年4月,邰戈任吉林銀行副行長期間,利用主管資產保全部、小企業(yè)金融服務中心的便利,侵吞公共財產人民幣222.43萬元。邰戈還在銀行貸款清收過程中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損失人民幣3524萬元。

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邰戈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貪污罪、國有企業(yè)人員濫用職權罪,應數罪并罰。邰戈受賄數額特別巨大,貪污數額巨大,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應依法懲處。鑒于邰戈到案后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不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系坦白;揭發(fā)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具有立功表現;且真誠認罪悔罪,積極配合退贓,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作為吉林信托第四任被查的董事長,邰戈于2018年6月升任吉林信托董事長一職,但2020年9月,邰戈便被吉林省紀委監(jiān)委通報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并于2021年4月被雙開。

在邰戈之前,吉林信托已有連續(xù)三任董事長落馬。

首任董事長張興波于2007年涉嫌受賄罪被逮捕,后被判死緩;第二任董事長高福波于2007年6月接替空缺職務,2015年辭去董事長一職,2018年12月被查;第三任董事長李偉于2015年10月到任,但不到2年便落馬。在空缺將近一年后,2018年6月邰戈上任,但任職時間也僅兩年半。

邰戈落馬后,2020年9月,中央紀委國家監(jiān)委網站曾刊登評論文章稱,繼前三任被查后邰戈落馬,這其中不僅有干部個人自身品質的問題,也必然有內部治理和外部監(jiān)督缺位的原因。

公開資料顯示,吉林信托前身為吉林省經濟開發(fā)公司,成立于1985年,2002年3月1日經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準獲得重新登記,更名為吉林省信托投資有限責任公司;2009年2月18日,經中國銀監(jiān)會批復,更名為吉林省信托有限責任公司。

截至2021年末,公司注冊資本金15.96億元(含外匯1815萬美元),吉林省財政廳代表吉林省政府持股97.496%,其余四名股東吉林省能源交通總公司、吉林炭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吉林糧食集團有限公司、吉林化纖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各持股0.626%。

公司已連續(xù)兩年未在官網披露年報,至于不披露原因,業(yè)內多傳言除董事長接連落馬外,2019年年報被曝光直接復制粘貼2018年數據,旗下多款信托產品暴雷尚未解決等都為其中原因。

對此, 界面新聞致電公司進行求證,但未獲回復。

另據21世紀經濟報道消息,截至目前,吉林信托一款違約多年的產品“吉信·匯融38號中科建設特定資產收益權集合資金信托計劃”(下稱:吉信·匯融38號)已于近日啟動信托份額轉讓,但信托份額轉讓款僅為本金的60%。這也意味著過半數簽署這份轉讓協議的投資者將損失40%本金和利息。

中國信托登記有限責任公司顯示,“吉信·匯融38號”首次申請登記時間為2017年10月16日,存續(xù)期間為2年,為投向房地產業(yè)的融資類信托項目。不過,投資人爆料,“吉信·匯融38號”早在2018年3月便不能正常付息,截至目前違約已超5年。

2023年4月,部分投資人與第三方公司——吉林國融城開企業(yè)管理咨詢有限公司簽署信托受益權轉讓協議,按照60%的本金比例和放棄利息的條件,一次性將名下所有的信托份額轉讓給吉林國融城開,轉讓價款的最晚支付日期為2023年5月20日。

而除“吉信·匯融38號”外,界面新聞了解到,目前,吉林信托旗下的“匯融16號”、“匯融23號”、“匯融50號”等多款信托產品被爆仍處于延期兌付及違約狀態(tài),尚無最新進展。

未經正式授權嚴禁轉載本文,侵權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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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信托第四位落馬董事長一審被判14年,多款產品違約待解

除“匯融38號”外,吉林信托旗下的“匯融16號”、“匯融23號”、“匯融50號”等多款信托產品被爆仍處于延期兌付及違約狀態(tài),尚無最新進展。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界面新聞記者 | 鄒文榕

繼2021年5月被提起公訴后,吉林信托前董事長邰戈于5月22日迎來一審判決。

而在此之前,吉林信托已接連有三任董事長落馬。

據吉林省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吉林信托原黨委書記、董事長邰戈受賄、貪污、國有企業(yè)人員濫用職權一案,對被告人邰戈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以國有企業(yè)人員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百三十萬元;對邰戈貪污、受賄犯罪所得依法予以沒收,發(fā)還被害單位或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10年12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邰戈利用擔任吉林銀行副行長,吉林信托總經理、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或個人在企業(yè)經營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6934.45萬元,其中505.64萬元系未遂。2009年4月,邰戈任吉林銀行副行長期間,利用主管資產保全部、小企業(yè)金融服務中心的便利,侵吞公共財產人民幣222.43萬元。邰戈還在銀行貸款清收過程中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損失人民幣3524萬元。

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邰戈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貪污罪、國有企業(yè)人員濫用職權罪,應數罪并罰。邰戈受賄數額特別巨大,貪污數額巨大,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應依法懲處。鑒于邰戈到案后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不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系坦白;揭發(fā)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具有立功表現;且真誠認罪悔罪,積極配合退贓,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作為吉林信托第四任被查的董事長,邰戈于2018年6月升任吉林信托董事長一職,但2020年9月,邰戈便被吉林省紀委監(jiān)委通報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并于2021年4月被雙開。

在邰戈之前,吉林信托已有連續(xù)三任董事長落馬。

首任董事長張興波于2007年涉嫌受賄罪被逮捕,后被判死緩;第二任董事長高福波于2007年6月接替空缺職務,2015年辭去董事長一職,2018年12月被查;第三任董事長李偉于2015年10月到任,但不到2年便落馬。在空缺將近一年后,2018年6月邰戈上任,但任職時間也僅兩年半。

邰戈落馬后,2020年9月,中央紀委國家監(jiān)委網站曾刊登評論文章稱,繼前三任被查后邰戈落馬,這其中不僅有干部個人自身品質的問題,也必然有內部治理和外部監(jiān)督缺位的原因。

公開資料顯示,吉林信托前身為吉林省經濟開發(fā)公司,成立于1985年,2002年3月1日經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準獲得重新登記,更名為吉林省信托投資有限責任公司;2009年2月18日,經中國銀監(jiān)會批復,更名為吉林省信托有限責任公司。

截至2021年末,公司注冊資本金15.96億元(含外匯1815萬美元),吉林省財政廳代表吉林省政府持股97.496%,其余四名股東吉林省能源交通總公司、吉林炭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吉林糧食集團有限公司、吉林化纖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各持股0.626%。

公司已連續(xù)兩年未在官網披露年報,至于不披露原因,業(yè)內多傳言除董事長接連落馬外,2019年年報被曝光直接復制粘貼2018年數據,旗下多款信托產品暴雷尚未解決等都為其中原因。

對此, 界面新聞致電公司進行求證,但未獲回復。

另據21世紀經濟報道消息,截至目前,吉林信托一款違約多年的產品“吉信·匯融38號中科建設特定資產收益權集合資金信托計劃”(下稱:吉信·匯融38號)已于近日啟動信托份額轉讓,但信托份額轉讓款僅為本金的60%。這也意味著過半數簽署這份轉讓協議的投資者將損失40%本金和利息。

中國信托登記有限責任公司顯示,“吉信·匯融38號”首次申請登記時間為2017年10月16日,存續(xù)期間為2年,為投向房地產業(yè)的融資類信托項目。不過,投資人爆料,“吉信·匯融38號”早在2018年3月便不能正常付息,截至目前違約已超5年。

2023年4月,部分投資人與第三方公司——吉林國融城開企業(yè)管理咨詢有限公司簽署信托受益權轉讓協議,按照60%的本金比例和放棄利息的條件,一次性將名下所有的信托份額轉讓給吉林國融城開,轉讓價款的最晚支付日期為2023年5月20日。

而除“吉信·匯融38號”外,界面新聞了解到,目前,吉林信托旗下的“匯融16號”、“匯融23號”、“匯融50號”等多款信托產品被爆仍處于延期兌付及違約狀態(tài),尚無最新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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