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星源1月4日公告,當日,公司及相關當事人收到深圳證監(jiān)局下發(fā)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經(jīng)查明,公司存在以下違法事實:未依法披露重大仲裁及主要資產(chǎn)被查封、凍結;未依法披露為關聯(lián)方提供擔保。
根據(jù)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jù)規(guī)定,深圳證監(jiān)局決定:對公司給予警告,并處以100萬元罰款;對時任董事局主席丁芃、時任董事及總裁鄭列列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100萬元罰款;對時任董事趙劍、時任董事局秘書羅曉春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60萬元罰款;對時任董事丹尼爾·保澤方、王行利、王群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50萬元罰款;對時任董事雍正峰給予警告,并處以3萬元罰款。
ST星源未在《2017年年度報告》《2018年年度報告》《2019年年度報告》中對對外擔保情況予以披露,定期報告存在重大遺漏,違反了規(guī)定,構成信息披露違法行為。ST星源未及時披露相關擔保事項,違反了規(guī)定,構成信息披露違法行為。
時任董事局主席丁芃是相關擔保事項的被擔保人,策劃、主導了公司上述關聯(lián)擔保事項;時任董事、總裁鄭列列,作為共同擔保人在擔保合同上簽字,參與了上述關聯(lián)擔保事項;時任董事趙劍,作為共同擔保人在7份擔保合同上簽字,具體經(jīng)辦相關關聯(lián)擔保事項。丁芃、鄭列列、趙劍知悉公司相關對外擔保事項但未要求公司及時披露,簽字保證公司《2017年年度報告》《2018年年度報告》《2019年年度報告》真實、準確、完整,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時任董事局秘書羅曉春,知悉公司因相關對外擔保引發(fā)訴訟后未組織核實和信息披露,簽字保證公司《2019年年度報告》真實、準確、完整,未能勤勉盡責,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時任董事丹尼爾·保澤方、王行利、王群、雍正峰在2019年3月5日的董事會決議上簽字,同意公司為丁芃借款提供擔保,而未要求公司及時披露;丹尼爾·保澤方、王行利、王群還簽字表決通過了《2019年年度報告》。四人均未能勤勉盡責,是其他直接責任人員。